章程
ESMEA – 欧洲中小企业联合会
§ 1 协会宗旨
(1)“ESMEA -欧洲中小企业”协会的宗旨。促进和代表成员的经济利益,特别是完成下列任务:
1. 就经济、法律和技术事宜向成员提供意见;
2. 为成员提供支持,并作为联系伙伴,在德国和国际上成功地启动、谈判和维持项目;
3.在必要时,就其活动向各国主管当局提供咨询和协助,以编制和拟订有关的立法提案和条例;
4. 与其他商业组织保持联系,特别是在欧盟(EU)层面,交流信息和想法,根据需要和要求向他们提供支持,并在适当情况下与他们分享利益;
5. 与媒体保持联系,确保协会及其成员在公众面前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本会不经营任何商业业务。
§ 2 本会名称、住所及会计年度
(1)该协会具有注册法律协会的法律形式,称为“ESMEA -欧洲中小企业联合会”。
(2)该协会的住所是柏林。
(3)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
§3 会员
(1)本协会成员可成为在欧盟(EU)内经营经济组织的法人、个人协会和个体经营者。协会成员也可以成为由于这些组织的知识、经验、影响力或其他重要意义,特别是为协会的目的而被期望成为促进协会宗旨的组织。协会成员都是正式会员。
(2)申请人承诺遵守本章程规定的入学申请,应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决定是否入学。最重要的是,如果申请者将受到不公平对待,并受到不公平的竞争不利待遇,则不应拒绝其加入。特别是,如果申请人违反了不公平行为的规则,或以违反商业惯例和体面的方式,使其录音在协会看来不合理,那么拒绝是客观合理的或不是不合理的。申请人加入与该协会竞争的协会,原则上不包括正式会员。反垄断机关依法裁定的,不得拒绝申请,但自裁定发出之日起有拒绝理由的除外。
(3)会员资格终止
(a)法人和团体的届满;
(b)辞职,辞职只能在历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向执行局宣布,但通知期为3个月;
(c)正式排除,但只能经会员国大会的决定(第4款)生效;
(d)如果该成员被指控对协会造成损害,则由董事会决定予以排除。
(4)如有下列情况,会员大会可宣布排除
(a)会员故意违反协会的目标和利益,并一再违反的;
(b)符合第3 (d)款的条件,但不妨碍其中所载的规则。
执行委员会以挂号信通知被排除的受影响成员,并确认收到。该决定只能在收到信函后四周内提出质疑。
§4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各会员有权使用协会的设施,并在协会的法定任务范围内寻求协会的协助。每个会员可以向协会和会员大会提出申请。
(2)协会会员在任何时候都应尽其所能宣传协会的宗旨和声誉。
因此,他们有义务遵守商业惯例和规范、公平竞争行为以及在反垄断机构登记的竞争规则。此外,每个成员都有义务向协会提供履行协会宗旨所需的所有信息,不得无故拖延,但不得迟于一个月,并按时履行下列段落所产生的义务。
(3)协会在履行职责时产生的费用由协会的个别成员自愿承担。
§5 协会机构
该协会的机构是:
1. 成员的会议
2. 董事会
3. 仲裁法庭
§6成员会议
(1)普通会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最好于历年第一季度召开。执行委员会通过特别的书面邀请来指定成员会议,并说明每日的会议安排。邀请必须通过挂号信或电子邮件发送到董事会每个成员的最后已知地址,并在会议至少三周前发送到邮局或电子邮件。
董事会决定每日订单;每位会员至少可以在会前两周以书面(信件或电子邮件)提出申请。是否增加这一项由执行局酌情决定。但是,如果申请得到至少四分之一成员的支持,就必须执行。将以会议邀请的同样方式向成员传达一份补充。如果不能及时完成,会议主席必须在会议开始时宣布增补。董事会在会议前不迟于两周收到的补充请求,只有在成员会议以多数通过章程修正案时才予以考虑。
(2)如协会的利益有此要求,或至少有20%的会员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出要求,则须召开特别会员会议。
(3)会员大会安排联盟事务,但在本章程中不将其指派给其他机构。它特别决定:
1. 执行董事会成员的任命、解聘和解聘。
2. 执行委员会提交的联邦仲裁命令草案(参看第3章第10节),
3.董事会提交的一份协会竞赛规则草案,
4. 排除成员(§3 (4))
5. 申请加入执行委员会某项决定的候选人的上诉
第3(2)条特此予以认可,
6. 协会的解散
7. 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修正案。
(4)会员大会不是公开的。除非大会另有决定,会议主席可允许嘉宾出席。会长或者其副手不得亲自主持会员大会的谈判或者表决事项。
协会的每个成员在会员大会上都有一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有表决权。除章程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如大会已正式召开,其决定以有效投票的简单多数通过,则大会具有法定人数。
(5)会员大会的谈判记录应保存,并由议定书秘书签署。会议记录必须在会议召开六周内以适当的形式提供给各成员。对本记录的异议只能在该日的一个月内提出。
§7 董事会
(1)董事会由总统、两名副主席和最多四名其他成员组成。董事会成员必须是协会成员的组织代表。
(2)执行委员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连任是允许的。董事会成员任期以其继任董事任职结束。如果执行局一名成员的任期提前结束,咨询委员会可任命一名候补成员担任余下的任期。
(3)执行委员会管理协会事务。它负责所有交易,没有分配按照会员大会的章程,或在适用的情况下,咨询理事会。
(4)执行局在执行局会议上通过决定作出决定,执行局每年至少举行四次会议,会议记录应提交。
发出邀请时,主席或其副手应指明议程,并通知期限为两周,但只有在主席阻止的情况下,由副主席发出邀请。两名执行委员会成员的出席达到了执行委员会的法定人数。在投票的情况下,管理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在平局的情况下,决定主席或他的副手的投票,但只有在主席不在场的情况下,副主席的投票。
(5)主席或在主席阻止的情况下,他的副手被单独授权为协会的法律代表(§26 BGB)。在他们的行动中,他们必须始终以协会的目标为指导,特别是会员会议和执行委员会的章程和决议。
§8 解散
(1)解散协会,须经会员大会以全体会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者为限。
(2)解散程序发生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法全书(BGB)的规定之后。
§9 仲裁法院
(1)本会与其会员之间的所有争议应由仲裁法庭裁决,仲裁法庭应按下列规定组成:
首先,各方决定一名仲裁员。如果一方未能满足另一方在两周内任命一名仲裁员的要求,另一方可要求柏林工商会(IHK)总统任命一名仲裁员。然后两名裁判试图达成协议。如果这一努力失败,两名裁判选出一名主席。如果指定的裁判失败,两名仲裁员必须向柏林IHK的总统申请指定一名裁判。
如由柏林国际公所总统委任的仲裁员或主席继续执行,则第一次委任裁判员或裁判员的程序须作必要的修改。
(2)在紧急案件中向主管普通法院请求临时法律保护的权利不受本规约的影响。
(3)仲裁程序应由将由大会通过的仲裁命令详细管辖,该仲裁命令应由委员会制定。